员工离职提起仲裁,双方达成调解更快捷
【案 由】劳动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住所: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XX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
申请人称,2017年4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担任仓管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5日至2020年6月30日,采取标准工时制,合同约定每月10日发放工资。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交了社保。申请人入职后对工作尽职尽责,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情形。2019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单方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故解除了申请人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拖欠工资、无故辞退申请人的一系列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约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劳动权益。现申请人特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人民币6831.5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人民币9194.88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4月14日期间餐费补助人民币4074元;
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6月至10月、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的高温补助人民币1500元;
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人民币31162.41元;
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七、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领取失业保证金。
以上共计人民币57762.79元。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处理结果】
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双方达成仲裁调解,仲裁委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赔偿金及律师费等合计53000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动争议就此了结。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纠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后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国晖律师在接到申请人的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发现调解对申请人更有利,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达成调解,被申请人愿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53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GHMS0051号档案编写】